婚姻存续期间,甲方所分得三套拆迁安置房是否为甲乙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由上述法律可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般都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司法实践中还应考察其财产来源,而不应单纯地以财产是否是婚后夫妻共同占有来界定该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在婚后因城市改建而换得相应面积的安置房,是一种财产形态的转变,为自然增值。安置房是因城市建设的需要,政府在对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婚前房产进行拆迁后,根据政策规定对其作出的一种补偿方式。显然,该安置房的获得是以夫妻一方原有的婚前个人房产的拆迁为前提,该安置房是被拆迁的房屋产权人所有权的权利延伸,因此,该拆迁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对其婚前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就不可能获得该安置房。 并且,如因一方婚前个人房屋在婚后被拆迁,夫妻另一方即对拆迁安置房享有权利,将明显剥夺一方的财产权益,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也违背婚姻法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的立法精神。 |
婚姻存续期间,甲方所分得三套拆迁安置房是否为甲乙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23-08-05 来源:本站 浏览: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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