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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再陷囹圄:盘州法院速裁盗窃惯犯案

发布时间:2024-09-28 来源:本站 浏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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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再陷囹圄:盘州法院速裁盗窃惯犯案

关键词:盗窃惯犯、累犯、速裁程序、从重处罚、坦白、认罪认罚

阅读提示:

本文探讨了一起由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盗窃案件,被告人蒋某安因多次盗窃被判刑后,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行为,*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文章详细分析了案件背景、裁判要点、法律适用及实务建议,旨在提醒公众遵纪守法,珍惜自由。

裁判要旨:

被告人蒋某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短时间内再次实施盗窃犯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在量刑时给予了相应的从轻和从宽处理。

案情简介:

被告人蒋某安,男,1983年生,贵州省盘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曾因两次盗窃罪被判刑,并于2024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24年6月,蒋某安再次作案,分别于8日和9日凌晨,在盘州市两处地点盗取两名被害人手机及现金,总价值约1533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共计933元,现金600元。案发后,蒋某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盘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蒋某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责令其退赔两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533元。

裁判观点: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的裁判理由具体阐述如下:

1.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蒋某安实施了盗窃行为,且盗窃数额较大。

2. 累犯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蒋某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3. 坦白情节的认定:蒋某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对蒋某安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4. 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蒋某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对蒋某安在量刑时予以从宽。

案件来源:

本案来源于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4)黔0281刑初662号刑事判决书。

辩护要点:

(假设辩护律师提出)

坦白从宽:强调蒋某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展现出悔罪态度,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情节。

认罪认罚:指出蒋某安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请求法院给予从宽处理。

家庭背景及改造可能:虽未直接作为辩护理由,但可提及蒋某安的家庭状况及过去的改造表现,作为量刑时考虑的因素之一。

实务建议:

1. 加强法制教育:针对类似蒋某安这样的累犯,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减少再犯可能。

2. 完善社区矫正:对刑满释放人员应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帮助他们融入社会,避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3. 强化社会支持体系:政府和社会应共同努力,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和心理疏导服务,减少其因生计所迫而再次犯罪的风险。

温馨提示:

盗窃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也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每个人都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远离犯罪,珍惜自己和他人的劳动成果。同时,也要加强对身边人的教育和监督,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以上法条明确规定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累犯的认定标准及从轻、从宽处罚的适用条件,为本案的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结语:

蒋某安案再次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法律的威严不容挑战,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制裁。同时,这也促使我们反思如何更好地预防犯罪、减少累犯现象的发生。通过加强法制教育、完善社区矫正体系、强化社会支持等多方面的努力,我们可以为构建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应该成为守法公民,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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