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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客体是否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23-04-18 来源:本站 浏览:5300
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客体是否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客体是否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工程优先权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在将建筑物价值变现时,应区分建筑物的价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建设工程优先权仅对建筑物的价值部分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此可见,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主要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承包人因垫资、工人工资等而附加在建设工程的部分,而垫资、工人工资等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并无增值贡献。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部分不能成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客体。对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应作限缩性解释,并不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而只是包括了基于承包人的劳动和投入的材料而形成的建筑部分的价值。所以,在将建筑物价值变现时,尽管根据“房地一体处分”原则要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起进行处分,但是在一起处分时要区分开建筑物的价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建设工程优先权仅对建筑物的价值部分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当然,如果建筑物部分的变现价值无法满足工程价款债权的,则未受清偿的工程价款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同债务人的其他债权对于土地使用权价值部分具有平等清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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